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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定山路以东、扬子江路以北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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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类型:审批立项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江苏
源发布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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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定山路以东、扬子江路以北调查地块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萧山路12号,调查地块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20.306108°,北纬31.941644°)。调查地块占地面积约为119408.90m2,地块中央以新河为界线,将地块分为南侧地块及北侧地块,其中北侧地块区域占地面积为34488.90m2******有限公司配套生活区;南侧地块占地面积为84920.00m2******有限公司生产用水制水厂及其配套制衣厂。

直至调查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时,本次调查区域内建筑物均已拆除,地面均已平整,企业准备办理退地手续。因此,为响应国家政策要求,规范地块污染******有限公司对江阴市定山路以东、扬子江路以北调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一、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资料收集:根据前期收集到的资料、人员访谈以及历史影像图可知,调查地块整体在2002年前为农田及河流;20******************************有限公司配套制衣厂停产并闲置,其余区域未发生变动;2024年7月至2024年9月,调查地块内生活区、制水厂区、制衣厂区内构筑物进行拆除,并平整地面。

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项目地块建筑物均已拆除,地面平整,地块内散落着少量建筑垃圾,主要为砖渣、瓷片以及致密性砼件等;地块内未发现地下管线及储罐等地下构筑物,未发现恶臭************有限公司。

污染识别:******有限公司生活区、制水厂和制衣厂历史存在以及地块内曾进行的拆除活动可能对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识别特征污染物为pH、LAS、汞、砷、铊、多环芳烃、石油烃(C10-C40);周边历史工业企业的生产,存在土壤潜在污染源,关注的潜在特征污染物有:pH、锑、铜、铬、锰、苯胺、LAS、砷、汞、铊、硫化物、多环芳烃、石油烃(C10-C40)、多氯联苯(总量)、铅、铁、三氯乙烯、镍、氰化物、六价铬、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二氯甲烷、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2-氯酚、三氯甲烷。

二、第二阶段采样分析调查

1、布点内容

(1)土壤

地块内: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的结果,本项目在地块内共布设34个土壤监测点位,编号为S1-S34,采样深度均为6.0m,在调查深度范围内,所有监测点位没有发现不明固体废弃物,共采集土壤样品306个,送检152个(含16个平行样)。

地块外:本项目在地块外设置4个土壤对照监测点位,其中1个为土壤深层对照点位DZS1、3个为表层土壤对照点为DZS2、DSZ3、DZS4,共采集了7份土壤样品(取样原则与地块内土壤样品取样原则一致)进行实验室检测。

(2)地下水

地块内: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的结果,本项目在地块内共布设10个地下水监测点位,编号D1-D10,建井深度均为6.0m,共采集和送检地下水样品12个(含2个平行样)。

地块外:本项目在地块外东南侧空地区域设置1个地下水对照监测点位DZD1,建井深度为6.0m,采集了1份地下水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

(3)底泥/地表水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的结果,本项目在地块南侧地表水体(新河)中央处设置1个地表水、底泥采样点位,地表水采样位置位于新河中央、水面下0.5m处,底泥采样位置则位于地表水采样点正下方区域;本次调查共计送检2个地表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2个底泥样品(含1个平行样)。

2、检测因子

基于第一阶段的调查结果结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本项目土壤/底泥、地下水/地表水检测因子如下:

土壤/底泥:pH、《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基本项目45项、锑、铬、铊、硫化物、多环芳烃、石油烃(C10-C40)、多氯联苯(总量)、铁、氰化物。

地下水/地表水:pH、《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基本项目45项、LAS、锑、铬、铊、硫化物、多环芳烃、石油烃(C10-C40)、多氯联苯(总量)、铁、氰化物。

3、标准选取

土壤/底泥:根据人员访谈可知,本调查报告主要用于企业退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故本次调查选取选取《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针对该标准中缺失的指标,锰、铬、铊、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铁则通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推算的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进行评价;硫化物参考加拿大土壤质量指导值《Canadian Soil QualityGuidelines,SQGs》中农业土壤指导值;土壤pH值评价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D表D.2土壤酸化、碱化分级标准。

地下水:本次调查地块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因此,本报告首先选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值作为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标准;针对该标准中缺失的指标,参照《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以及选用根据导则HJ 25.3-2019等文件开展风险评估推导得出的第二类用地风险控制值进行评价。

地表水:根据人员访谈可知,本调查报告主要用于企业退地,调查地块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按照《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分类标准,故本报告首先选用《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Ⅳ类标准值作为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估标准。

4、调查结果

(1)土壤检测结果:

pH:土壤样品的pH值范围为7.96~11.6,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分级标准,本次地块内送检土壤样品中属于无酸化或碱化土壤占比为37.5%,属于轻度碱化土壤占比为61.76%,属于极重度碱化土壤占比为0.74%(原S27表层点位)。同时根据复测样品检测数据结果可知,原S27(0-0.5m)土壤pH属于异常,不具有代表性,相应少量超标土壤应予以妥善处置处理。

重金属:本次调查中检测的12种重金属(砷、镉、铜、六价铬、铅、汞、镍、铬、铁、锰、铊、锑)中,除六价铬未检出外,其余重金属均有检出,检出浓度低于本地块所选评价标准中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石油烃(C10-C40):地块内土壤样品的石油烃(C10-C40)检出值均符合GB 36600-2018中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半挥发性有机物:本次调查土壤样品检测的19种半挥发性有机物检出值均符合GB 36600-2018中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本次调查土壤样品检测的27种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

氰化物:本次调查送检的土壤样品中氰化物均未检出。

硫化物:地块内土壤样品的硫化物检测浓度为0.35~26.2mg/kg,对照点土壤样品的硫化物检测浓度为0.59~1.7mg/kg,本次送检土壤样品检出值均符合加拿大土壤质量指导值《Canadian Soil QualityGuidelines,SQGs》中农业土壤指导值要求。

多氯联苯(总量):本次调查送检的土壤样品中多氯联苯(总量)均未检出。

(2)地下水检测结果:

pH值:本次调查送检的地下水样品的pH值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

重金属:本次调查中检测的12种重金属,其中除了DZD1点位铁,D9、D10、DZD1的锰以外,其余检出项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

根据复采验证及风险评估分析结果,不排除因地块所处区域环境背景值及周边企业污染物经地下水迁移导致地下水铁、锰偶然超Ⅳ类水可能性;另外,锰(D9、D10)检出浓度在地下水暴露途径全选、第二类用地方式下,均未超过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对潜在暴露人群的健康风险可接受。

石油烃(C10-C40):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中石油烃(C10-C40)检出值均不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硫化物: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的硫化物检测浓度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检测浓度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

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检测的19种半挥发性有机物、27种挥发性有机物、氰化物、多氯联苯均未检出。

(3)地表水检测结果:

pH值:本次调查送检地表水样品的pH值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重金属:本次调查中检测的12种重金属中,除铁检出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外,其余检出重金属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相关限值要求。

根据复测结果可知,不排除因地块所处区域环境背景值及周边企业污染物经雨水汇聚、污染物聚集导致地表水铁偶然超标的可能性。

石油烃(C10-C40):本次调查送检的地表水样品的石油烃(C10-C40)检出值均符合参考GB3838-2002表1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Ⅳ类(石油类限值)要求。

本次调查地表水样品检测的19种半挥发性有机物(含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27种挥发性有机物、硫化物、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多氯联苯均未检出。

(4)底泥检测结果:

pH:本次调查送检的底泥样品的pH值为8.44,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分级标准,本次送检底泥样品属于无酸化或碱化土壤。

重金属:本次调查中检测的12种重金属检出值均低于GB 36600-2018中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石油烃(C10-C40):本次调查底泥样品中的石油烃(C10-C40)检测浓度符合GB 36600-2018中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硫化物:底泥样品的硫化物检测浓度均符合《Canadian Soil QualityGuidelines,SQGs》加拿大土壤质量指导值要求。

本次调查中底泥样品检测的19种半挥发性有机物(含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27种挥发性有机物、氰化物、多氯联苯均未检出。

5、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地块土壤所检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二类用地筛选值及相关标准,地下水部分点位锰不符合IV类标准,经过计算人体健康风险较低;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发〔2017〕72号)中规定:“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本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无需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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