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啬园校区、启秀校区2025年度修缮工程监理咨询及相关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18
******办公室,就******大学啬园校区、启秀校区2025年度修缮项目监理咨询及相关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意向的合格投标人参与投标。
本次招标的相关信息如下:
******大学啬园校区、启秀校区2025年度修缮项目监理咨询服务
二、招标项目编号:TDFW(GK)2024-250
三、招标项目情况:本次招标共分两个标段,一标段针对单项施工合同额≥10万元,年度投资规模累计约1000万元;二标段针对单项施工合同额(或发包金额)<10万元,年度投资规模累计约560万元。
相应招标内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和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协助业主对修缮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大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关系等。
四、招标项目预算:一标段32.4万元,二标段18.144万元。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分包。
六、合格的投标人:
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投标人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有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
3、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证书;项目负责人无其他在监工程。
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1)投标人最近三年内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江苏(******)”网站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供应商。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项目招标中同时参加。
七、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办公室官网(******/)上发布,由投标人报名后自行下载,其他任何媒介上转载的招标信息均为无效,后果自负。
九、投标登记:******大学供应商库(******/gyszc.htm) 注册并完成登记。如潜在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操作,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
十、确定参与本次招标活动的投标人,须支付标书费300.00元人民币。(通过******/gyszc.htm缴纳,标书费事后不退,标书费发票将以电子发票形式推送到登记注册邮箱。)
******大学财务缴费平台将于2024年12月25日关闭服务,2025年1月1日重新开放服务。请各有意参与投标的投标单位务必于缴费平台开放服务日期内完成标书费缴纳。
十一、履约保证金:一标段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二标段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在中标公示后三个工作日内******大学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较好履行一年合同后等额无息退还。)
******大学账户信息:
1******大学
2、税务登记号码:************9A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A
4******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营业部
5、行号:******0071
6、账号:************3123
7、地址:南通市啬园路9号
十二、投标方式:
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招标(不见面远程开标)
2、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5年1月7日14时30分
3、线上签到时间:2025年1月7日14时00分-14时30分
4、投标文件解密时间:2025年1月7日14时30分-14时45分
★ 投标人必须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因投标人未及时提供准确信息或未主动了解相关信息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以邮寄(含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电话等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电子招投标)的规定参加投标,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必须按照相关程序提前办理好数字证书CA(单位公章和法人章必须办理,被授权代表章可按需办理。)和安装投标文件工具后方可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办公室网站(******/)--办事指南--电子标操作手册(供应商)/CA办理。
******大学啬园校区综合楼231室
十四、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五、与本次招标有关的事宜请按下列通讯方式联系:
牛老师(货物)0513-******
沈老师(工程、服务)0513-******
李老师(货物、工程、服务)0513-******
项目技术咨询联系:缪老师 ******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咨询:赵工 ******、王工 ******。
数字证书CA申请办理咨询:杨子龙010-******、人工客服******88。
******办公室
******大学啬园校区综合楼229室
如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加盖公章,填写联系人姓名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