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二龙山乡晨运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食用农产品中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中接到核查处置任务,并于2024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XBJ************8),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姜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6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东丰县二龙山乡晨运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并不知道采购的姜不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亦未接到消费者购买食用该不合格批次的******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单位销售的姜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时间短,且采购量不大,时间间隔较久,已全部销售完,故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我超市会继续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进货关,不买来源不明或无合法资质的食品。同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为二龙山乡百姓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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