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4004.9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5)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甲方指定时间
交货地点:北山镇、安沙镇、江背镇、果园镇、春华镇的甲方指定的村组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2)履约验收程序:
①乙方货物送达后,由甲方、监理(如有)、及所在乡镇农业农村办、村(社区)等指定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在乙方出具的发货验收凭证上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作为进行结算依据之一。
②产品抽样送检,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生效后,乙方******农村局、监理(如有)、镇、村(社区)对乙方所交货物依照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中标产品有关指标和合同要求,进行随机抽取并送到省级或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样品质量代表该批次货物质量,检验报告结果作为付款的依据之一。若检验不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③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甲方采购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及时更换成合格产品,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乙方未交付部分的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且不能提出异议。
6、售后服务
(1)项目质保期为半年,项目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本项目实施期限内和项目质保期,乙方需提供售后服务。
(2)售后服务具体包括:
①对所投货物使用人员进行宣传和技术培训,主要包括产品贮存与使用方法等方面培训。
②项目实施期间提供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重要农业生产时期、节假日须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③项目质保期内出现货物质量问题状况的,乙方需无条件免费上门进行服务。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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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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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及时改正,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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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应将本合同约定的生石灰、商品有机肥、绿肥、复合肥等按时、按质、按量运送到甲方指定的项目地点。
2.因货物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发生毁损、丢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在货物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如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3.本项目所产生的的所有检测等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6.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进行转让。
7.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
2、乙方应按时完成供货工作,并保证质量,甲方就乙方工作或合同标的质量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两次后,乙方仍未整改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及时按照约定数量提供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减收未提供标的对应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本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4、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本合同约定的物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本合同约定的物资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本合同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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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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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